作者|陈云峰
不同于传统证券市场,虚拟货币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特殊性和新颖性,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重点在于传统证券市场,对于数字货币市场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另一方面,实施前述行为的行为主体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操纵市场手段也较难监测和判断。以香港加密货币监管市场为例,本文将对交易平台或者投资者实施的操纵市场行为认定进行探讨。
对于交易平台或者投资者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成立与否:
1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指的是操纵者主观明知实施行为将会损害其他合法投资者的利益,但仍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或优势进行操作,如开设虚假账户互相买卖,制造市场假象,从而影响交易价格。主观上以赚取非法利润、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为目的,故意实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操纵市场的行为。
2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
一般来说,由于操纵市场的人大多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特别是对于数字合约交易本身来说,交易节点和交易手段具有特殊性,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往往通过查证当事人的相关交易信息和市场总体交易情况,并据此分析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因此,行为主体必须有证据证明自身的交易策略或技术手段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价格、交易量的影响,结合交易具体情况论证相关行为不构成操纵市场。
此外还应考虑是否属于操纵市场的例外情形,根据香港证监会具体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认定方式论证是否被纳入例外情形,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3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亦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相当性的角度出发,通常来说,若行为人未实施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交易市场便不会偏离正常状态,其他投资者也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财产损害,由此可通过认定操纵交易市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状况为考察基础来认定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并依正常人的智慧经验判断,如两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或者通常均有发生损害结果可能性的,即可认定操纵交易市场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由于加密货币市场投资过程中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如技术因素、政策因素等,不同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也必不相同,而加密货币本身的波动性亦属于市场风险,投资者的财产减损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市场运作的正常后果。
4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假设认定上述情况存在后,行为人在应对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可能的调查和处罚时,可能还存在其他例外的情形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通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操纵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操纵行为的;配合监管机关调查且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加密货币市场来说,部分主体通过恶意操纵影响交易价格,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本质上是欺诈行为,滥用资源优势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一旦操纵市场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成立,则可能面临处罚后果。此外,根据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的虚拟货币监管规定《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应当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且通过沙盒监管,在通过可行性监测后,对于交易平台进行牌照管理,但同时由于“期货合约”或“结构性产品”的高风险性,证监会现阶段将不考虑向买卖属“期货合约”或“结构性产品”的虚拟资产的平台营运商发牌,由此可见,加密货币合约本身的交易存在高风险性,操纵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政策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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