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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加密妈妈」SEC 专员 Hester Peirce :解析安全港提案

Starbase
2020年02月27日

编译:Blocklike 岚雯

原文网址:securities.io 

 

本文译自数字资产信息平台 securities.io 发布了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 Hester Peirce 的采访稿。双方讨论了数字资产的当前形势,以及 SEC 如何为这一领域的人们开辟更清晰的道路。该采访主要讨论了有关证券型代币、数字资产和数字证券的有价值的信息与方向。 由于 Hester Peirce 通过前瞻性的观点,推动着合理的加密监管解决方案进展,对加密社区发展持友好态度,Peirce 专员在加密社区被亲切地称为「加密妈妈」。

注:Peirce 专员所表达的意见均为个人意见,并不能代表 SEC 或其他委员的意见。 为了表述准确,以下是经过编辑的采访内容。

 

近期,Peirce 专员公布了关于代币的 Safe Harbor(安全港)提案(拟议的《证券法》第 195 条),这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提案,旨在弥合监管和权力下放之间的差距。 该议案要求披露项目和开发团队的具体信息,保留 SEC 对 Safe Harbor 下代币销售的反欺诈权力,并将不良行为者排除在外。同时,为了避免在安全期限结束后被定义为证券,Peirce 认为网络必须足够去中心化,这意味着它不会受任何个体、团体或共同控制下的实体的控制及更改,或者该网络系功能性的。

 

Rebecca Stoner(以下简称 RS):对于那些试图确定自己的代币属于 UT 还是 ST 的人来说,您认为最重要的三个因素是什么?

Hester M. Peirce(以下简称 HP): 我建议你通过 Howey 测试来确定,考虑一下,你是否向投资者承诺将作为推广者去推动该代币的增值?你需要仔细研究 Howey 测试,以确定你站在哪一边。

从 SEC 网站可了解更多关于 Howey 测试的信息:

(https://www.sec.gov/news/speech/speech-hinman-061418) (https://www.sec.gov/news/speech/peirce-how-we-howey-050919) (https://www.sec.gov/corpfin/framework-investment-contract-analysis-digital-assets)

 

RS:倘若一个商业模式被定义为证券,那么该项目与 SEC 作出的第一步应是什么?

HP: 我非常鼓励他们尽快联系 SEC,尤其是与 FinHub 联系,在 SEC 的网站上即可找到它。你可以亲自和我们见面,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

如果他们对我感兴趣,可以从我的职员那里了解到需要考虑事情,就像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证券」这个问题。我的职员们虽然不会为您提直接供法律建议,但会为您提供您发行一项代币时真正应该考虑的事情,比如明确其属性、接下该如何去做等等。

需要与 SEC 召开会议或与 SEC 员工交谈的人可以在此处填写申请表格,或直接通过 CommissionerPeirce@sec.gov 与 Peirce 专员的办公室联系。

 

RS:在 SEC 的网站上,提到数字证券产品的仍然比较少。您认为,与 ICO 相比,STO 能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HP:我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每一项代币发行的,所以很难做出概括性的声明。我认为大家更需要关注事情如何落地,倘若它是一种证券,那么需要弄清楚你是想要注册发行还是想要使用一种豁免,弄清楚使用哪种豁免适于它的发展。

很难明确地说 STO 比 ICO 好,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我们需要基于事实、背景环境去讨论,我们所看的每一份提议都要根据发行本身的价值去处理。

 

RS:投资者应该像对待 ICO 一样谨慎对待 STO 吗? 

HP: 这种情况与其他情况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你把大量的资金押注在某些事物上时,不论这是一辆新车、或是一种通证、或是股票、或是债券,你首先都需要提出大量的问题——如果你不能得到你认为你想要的答案,或说你没有合理的答案,那么你自己也可能不想做这项投资了。

无论是数字资产还是传统证券,一些危险信号是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购买或投资的。

 

RS:我知道马耳他正在对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进行大量的渐进监管,我认为这有助于引导人们走向更好的方向。

HP: 我们看到,如马耳他、瑞士和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正在采取前瞻性的做法。我认为我们可以从这些做法中学到东西。我也希望我们能够站在前沿,但其他地区也在思考这些问题,这并不是坏事,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监管机构也可以采取大众外包的形式。

 

RS:您一直直言不讳地表示,美国 SEC 对 ICO 和数字资产采取观望态度。许多ICO和数字资产行业从业者也希望美国 SEC 能够迅速进行监管,这样,他们就不需要再处于「灰色地带」了。对于这些人,您可以告诉他们什么呢?

我已经提出「 Safe Harbor  」这一提议,希望大家可以看一看。在美国有许多监管问题缺乏明确性,这只涉及了其中之一。我希望大家能给我反馈,我们可以开发一些可行的东西。「 Safe Harbor  」提议如下:

(https://www.sec.gov/news/speech/peirce-remarks-blockress-2020-02-06)。

该提案详细说明了五个条件,团队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使用联邦证券法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豁免:

第一,团队必须制定计划,将运行 Token 所在网络于首次销售通证的三年内达到成熟网络,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真诚、合理的运作方式。

第二,团队必须在一个可自由访问的公共网站上公开关键信息。

第三,必须以下几点为前提发行、出售代币:对主网进行接入、参与或帮助其发展。

第四,团队必须以诚信、合理的方式为用户创造流动性。

第五,团队必须填写并提交一份表格:证词真实性通知。

目前该提案正在进行中。

 

RS:上个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项议案,以修改「合格投资人」的定义。能否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变更的消息?您认为,它们如何使数字资产和 ICO 行业受益? 

HP: 该项变更是针对机构而言的,而并非指个人的合格投资人类别。 由于这本质上是根据一个指标来判断个人对于金融的认知成熟程度:即您的富裕程度,所以每当我们谈论到合格投资人时,都会得到一些负面的反馈。有很多人反馈称,他们希望看到合格投资人类别中的「个人」可以得到扩展,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金融的认知。

这里的讨论是可以公开征求意见的,人们可以对此发表观点,否则,大多数提议所改变的只会是实体端了。

 

RS:公众能否对议案中的合格投资人变更发表意见? 

HP:当然可以,可以通过邮件方式提交意见。我们当然欢迎大家的反馈,我希望我们的提案能够影响到更多的人。

有关修订「合格投资人定义」的拟议详情可查看:

修订「合格投资人」定义的拟议:(https://www.sec.gov/rules/proposed/2019/33-10734.pdf) SEC新闻稿-美国SEC建议更新合格投资人定义,以增加投资机会:(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9-265)

向拟议的合格投资人定义进行反馈的最后期限是 2020 年 3 月 16 日。 

 

RS:目前,公司可以合法地通过众筹筹集到上限为 107 万美元的资金,在今天的环境下,这样的启动资金对于一些科技行业来说并不多。在合法融资方面,市值在 107 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没有多少节省的其他选择,而一家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要求极高,同时也要承担巨大的成本。一些人已经通过 ICO / STO / IEO 来解决这个差距,你对此有何看法?

HP:我同样认为,「众筹」的潜力还尚未被完全挖掘。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了,我们需要视情况而定,是否需要调整运作方式,以及要调整哪些步骤。

我们 SEC 有一个由小型企业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定期开会,这是一群来自 SEC 之外、有小型企业融资经验的人,他们将为我们提供有效信息,提议如何改进并修订现有法规,或为那些试图募资的人们提供新的豁免类型。

通过这个小型委员会,我们致力于让众筹更好地展开。人们在如何募资这一问题上一直很有创意,我认为你是对的,有些人把基于代币的各类产品视为众筹的替代方案。倘若他们正在这样做,那么他们最好认真考虑一下,证券法是否适用于他们正在做的事情。

 

RS:在过去六个月左右的时间里,IEO 有所增加;我注意到 SEC 最近发布了一份关于 IEO 的投资者警告,这对那些对 IEO 不太了解的投资者很有帮助。我知道,一些 IEO 正在努力使他们项目听起来更加正式。

HP:是的,很多人喜欢这样做。我曾经常说,我希望 SEC 对人们筹集资金和项目投资持更开放的态度,但是,我也想让人们知道,相对的,签署投资协议的不会是 SEC。所以,当你投资某样东西时,身为投资者,你要自己决定这是不是一项好的投资。无论事情看上去多么正式,都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它已被 SEC 预先批准或清除。

RS:对于这个行业的许多投资新人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 

 

RS:在美国 SEC 成立之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已经存在和运作了 100 多年。倘若公众可以在未受监管的交易所中成功地交易了这么长时间,在 SEC 做出适当的监管之前,人们有可能成功地对 ICO 行业进行自我监管吗?

HP: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美国人选择用自我监管、政府监管和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有时可能会被像我这样的政府监管人员忽略,但我有这样一个观点:一些监管是自然产生的,市场会自我监管,自我约束。我们已经看到,在证券行业,某些自我监管方式可能相当有效。也就是说,我们有一个政府监管机构(即 SEC)的框架,我们是制定规则的监管机构,人们在我们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时,所发生的事和我们之间应该是有互动的。

所以,您不能够一边从事着我们管辖范围之内的事,一边又说「我会进行自我监管,这可以进行替代。」

 

RS: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注意到数字资产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从业者在自我调整,业务更加专业,人们在问更好的问题。许多人都希望 SEC 进行进一步监管,以便他们更好地在遵从法律的前提下做事。 

HP:我明白。我们也希望达到这样一个场景,让人们更容易地做正确的事情,并用合规的方式去做。

但要做到这点并不容易,就我们目前的证券法而言,还是有很大难度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努力减轻一部分难度。

RS:您认为,在未来一两年内,这些法规能否变得更容易被执行?

HP:我认为有希望,这也是我提出「Safe Harbor」提案的原因,并让更多人来思考这个问题。

美国监管基础设施中有一些复杂的地方,我们拥有很多不同的监管机构,他们同时也会对这个领域抱有兴趣。因此,即使 SEC 有所作为,其他监管机构也可能有别的话要说。

我们也有政府间的合作,我想我们可能将会听到更多对于政府间友好、密切合作的呼声。

 

RS:您还有其他愿意分享的吗?

HP:没有了,您提到的都很好,把焦点放在这个问题上是对的:在我们的证券法中,事情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我们如何调整他,使之有助于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人来理解。

当一个项目真的想用资金做些合理的事情时,当有人想用这笔资金做不合法的事情时,请想一想,我们都希望为做正确事情的人们提供一条清晰的道路,这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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